備受關注的消費者“后悔權”將要寫入消法了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(以下簡稱“草案”)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。草案規(guī)定:經營者采用網(wǎng)絡、電視、電話、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,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,但根據(jù)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除外。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貨物之日起7日內,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。
首先,擺事實:修改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于2014年3月15日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施行。本次修改完整的內容可以直接百度,對大家影響較大的有以下:
后悔權:網(wǎng)購7日內可無理由退貨,買家需承擔運費(定作的、鮮活易腐的、音像制品、軟件、報紙、期刊等商品除外);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,按照約定。
遇維權糾紛,經營者負責舉證:家電、汽車等耐用商品的質量問題由商家來承擔舉證責任。
對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,處罰從現(xiàn)行規(guī)定的“退一賠一”提高到新修改的“退一賠三;對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,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嚴重損害的,規(guī)定除追究刑事責任外,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賠償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。
從內容方面來看,本次針對消費領域出現(xiàn)的新情況新問題,新消保法“與時俱進”地明確了網(wǎng)絡購物“無理由退貨制度”,賦予網(wǎng)購消費者“后悔權”;完善三包規(guī)定等強化經營者的義務;有很大的積極作用。
但是,如何貫徹執(zhí)行、誠實守信商家又如何避免被惡意中傷也是更應該深層次考慮的問題。極端的例子:某童鞋出手海淘回來的個人閑置用品,被買家在發(fā)貨后第10天投訴,說商品有瑕疵,要求退貨,淘寶介入,要求賣家提供代理證明,否則算假貨,這不是坑爹么~
不管怎么說,20年來,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首次修改,正面積極效果顯然大于其沒有說清楚的一些弊病,值得贊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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